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餘詳如附件。
函轉內政部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請協助宣導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25-01-17 15:06:09 點閱: 215 (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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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餘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