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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關於哺(集)乳時間規定解釋令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3-02-08 13:30:12 點閱: 311 (105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勞動部112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號令自即日生效,重點如下:
(一)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二)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二、 檢附原函及解釋令影本等供參。